為了貫徹落實《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》關于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企業行政許可的規定,4月15日省農機局印發了《關于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》。
《通知》主要對從事報廢農機回收經營活動企業的認定條件、許可程序、工作要求作出了規定。
《通知》要求,各省轄區農機局按照統一規劃、合理布局、方便農民的原則選定報廢農機回收企業,原則上每縣選定1家。在許可的流程上,規定由申請人向縣農機局提交申報材料,經縣農機局初審后報市農機局審核;市農機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,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;對符合條件的,市農機局頒發全省統一的《江蘇省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認定書》,并報省局備案;認定書有效期為3年。
《通知》提出,認定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,是做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的關鍵環節,各市、縣農機局要加強領導,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政務公開的要求,建立健全工作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。《通知》還配套下發了《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認定申請書格式》和《從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認定書格式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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